Organized crim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479页(12622字)

直到10年前,美国有组织犯罪的顽固性已清楚地显示,有组织犯罪已不仅仅是一种违法的生活方式了。有组织犯罪行为通过展现服务和提供物品而兴旺发达,这种服务和物品可能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且遭到法律禁止,然而,有人却渴望得到。许多民众对美国的地下世界的沉迷和矛盾心理,可以被看做是遵守法律和违反法律间无形联系的后果之一。除非某人是帮派的直接受害者,否则公众对有组织犯罪不可调和的敌对态度就一直处于无声状态。犯罪集团经常被商人们用来破坏雇员的罢工,在零售和批发市场上从事商战。帮派一直被合法商人用来挫败竞争和毁灭敌手。同时,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协助工会以抵抗雇主和将多种族的劳动力撮合在一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作用中,帮派分子俨然行如“老板”,如工人纠察队,如实业家的门卫,这些实业家担心如何保持价格稳定,要控制劳动力成本,要在本产业范围内限制竞争性企业的数量。因此,假定商人们仅仅是被捕猎的受害人,是幼稚可笑的。事实上,这些假定的受害者用这受害之名达到其自身的目的。

通过敲诈勒索及其更为普通的各种活动以渗透进合法商业,有组织犯罪分子已在享受与政治党派及其城市“机器”的有利可图的关系,正如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已注意到的那样。许多帮派分子成为“政治商人”和企业家,通过恐吓投票人、操纵地方选举的投票以及通过绕过和利用政府的官僚机构颠覆它们,或利用其天然惰性来阻碍改革。与贪婪无耻的商人和世故的政客为伍,有组织犯罪分子代表了在一种深存于许多社会机构的犯罪互利联系中的一个元素。这些关系渐渐将合法社会与地下世界的界限弄得模糊不清。因此,摧毁有组织犯罪的决定,被美国社会的地下世界和“地上世界”故意搞得无关痛痒,这两个世界互依互存,纠缠不清,要想将一个从另一个中完全分离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对意大利裔美国人犯罪家族拉·库萨·瑙斯特拉(La Cosa Nostra)的成功检控充分地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未来。学术性与通俗性的文章,用了许多篇幅写黑手党或库萨·瑙斯特拉——这两个词是可以互换使用的——因为历史记录的直接要求如此强调。然而,注意力如此集中以致扭曲了犯罪活动的背景,而且其他种族背景的帮派分子和不属于社会通常所想象的那种犯罪背景的帮派分子被相对地忽略了。然而,对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 Act,RICO)的坚决执行——该法案又以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案(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 of 1970)着称——及许多检控已显示将有组织犯罪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其他种族背景[如白领(white-collar)和公司犯罪者]在内的可能性。

有组织犯罪不仅发生在贫苦街区,也发生在办公场所的概念,一直是激进犯罪学者,如阿伦·布劳克(Alan Block)和威廉·张伯利斯(William Chambliss)的重要主题。随之而来的许许多多现代学者,如斯迪夫·福克斯(Stephen Fox),将注意力集中于滋生有组织犯罪的条件、犯罪团体的结构和组织、他们活动的环境以及他们与更大的合法地上世界美国社会的联系。社会科学家们集中精力于产生那些现象的结构因素,执法人员却倾向于在其行动模式和定义中包括种族是有组织犯罪一个关键层面的概念。然而,这并不是说,政府对种族的强调是误导。现在就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种做法。不过,对种族的过分重视排斥了其他产生这种犯罪的因素,过分束缚和限制了调查的范围。

现在,有组织犯罪已被广泛理解为三种主要因素的结果:阴谋(conspiracy)、团伙和族裔。在美国,与任何其他犯罪领域相比,可能种族因素更为重要,因为它影响着犯罪活动的方式、树立权力、维持联系和发展犯罪的专门技巧。根据许多观察,种族问题是一个棘手的话题,需要有许多合格(qualified)的声明才能仔细地讨论。然而,帮派分子却从不受此约束。黑手党的叛徒约瑟夫·法拉奇(Joseph Valachi)在1963年政府聆讯时说(那时“拉·库萨·瑙斯特拉”一词为公众第一次所闻),“我不是在说意大利人……我说的是犯罪分子”——这是任何讨论有组织犯罪的生死攸关的区分。

如何定义有组织犯罪 美国监狱充斥着各个种族背景的帮派分子,罪犯所犯的罪属于不同类型,然而,直到最近,人们仍在辩论“有组织犯罪”的含义。虽然,在大量的执法活动和检控活动面前,这可能是很奇怪,甚至是无事生非,但没有一个定义能使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两方面都满意。

有许多很好的理由要求清晰地、完整地定义有组织犯罪。从执法的立场看,一个权威性的定义能让政府准确衡量这种犯罪的范围,并决定如何投放资源来向其进攻。如果不能定义,就不能衡量,如果不能衡量,反犯罪控制努力的效果就很难评估。

各级政府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条文定义包含许多特征,以及它们的不同变化和前后不一致而有所区别。然而各项研究报告则提供了比较少的概念,一般是纯粹描述,就像米歇尔·麦尔茨(Michael Maltz)所做的那样。“有组织犯罪”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非法企业和有多于一人参与的活动来讲,都是恰当的标签。两个或三个青年人对一家小杂货店进行抢劫,挥动手枪,恐吓老板,这不能与涉及数州和数以百万美元计的非法赌博(gambling)活动或国际毒品贩卖活动相提并论。一定要有一些质上的区分来界定一些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劫持一辆大货车并不是有组织犯罪这个词最初所理解的本意。譬如说,如果该货车公司的一个雇员被贿赂或参与阴谋,提供货车的货品内容和行车路线的信息或被说服将货车开到预定的地点,并且如果被盗的货品以其自己的方式通过了迷宫的“篱笆”并最终进入合法的出路,此时这犯罪事件符合了一桩有组织犯罪的条件,因为它展现了这种犯罪行为一般所有的种种特点。抢劫中的重要因素显示,这些单独的个人在贿赂、武装抢劫与接受偷盗货品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使他们的组合比他们行动的总和更具危险性。

对有组织犯罪,社会科学的方法是寻求对这些主要特征的量化研究,以避免法律定义的模糊不清和僵硬。在定义有组织犯罪中的问题,不是源自于“犯罪”一词,而是源自于“有组织”一词。除了轰动一时的库萨·瑙斯特拉案例,没有一个意见一致的标准来判断某犯罪团体是“有组织”的或可能组织到什么程度。有组织犯罪并不总是组织良好这一事实使定义的过程更为复杂。况且,因为有组织犯罪在美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已成为如此错综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同意其特别表现有多严重。官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不同活动,如敲诈勒索、体育赌博、高利贷、劳工欺诈,并不是每个人都被视为犯罪或社会危害。

定义的问题对执法来讲似乎极为重要,但对科学分析来讲就没有如此重要,可以如此来处理,即问一下什么样的组织特征使帮派得以对社会产生威胁,从而使我们有义务对它们特别警惕。该威胁就是那些强迫和强逼其他人(无论他们是否为犯罪分子)的能力,施用暴力或不施用暴力的方式,强迫他们遵从非法的命令。一些团体或帮派拥有,以这种方式来贯彻他们的意愿的名声和资源,其他的却没有。而且,要使暴力威胁完全有效和可信,那些被威胁的人必须相信犯罪团体要不就能收买合法当局,要不就能保证逃避执法者的逮捕。能够说到做到,实现这些威胁的实力以及规避执法机构的能力,是有组织犯罪团体的当然特征,是这些将它们从街头帮派和犯罪企业中区分出来。显然,辨认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比用准确的法律语言加以定义更为容易。

虽然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似乎无法严格定义,但在关于什么构成了有组织犯罪的研究报告中出现了一些共识。有组织犯罪可以定义为一种连续性的犯罪阴谋,从非法活动中产生利润和公众需要的货品。犯罪团体的存在及其结构,是通过使用暴力、收买警察和公共官员、恐吓、可信威胁和控制特定的毒品(drugs)、赌博、高利贷和勒索等方法建立违法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有组织犯罪并不限于通常众所周知的犯罪团体的活动,如黑手党、拉·库萨·瑙斯特拉、三合会(Triads)(中国人犯罪团体)、哥伦比亚毒品卡特尔、野寇崽(Yakuza)(日本人犯罪组织)或其他种族、民族的犯罪联合体。譬如,在20世纪80年代的储蓄与贷款丑闻中,在储蓄与贷款的官员间确有犯罪阴谋,包括会计师、律师和地产发展商等。这样的犯罪勾结,与传统的涉及吃建筑工人空额(no-show construction jobs)或收保护费等有组织犯罪相比,大同小异。

这样的例子显示出,许多有组织犯罪是由本来合法官方机构所从事的,其造成的损害与通常人们眼中的有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一样严重。几十年来,各种委员会、国会调查委员会、执法机构和媒体仍然使用“有组织犯罪”一词来表述有正式结构的、全国性的阴谋,涉及数以千计的有组织犯罪,其目的是获得对整个行业合法和非法活动的控制。

有某种组织结构形式,参与连续犯罪企业的团体,其主要目的是利润,这些构成了贴有“有组织犯罪”标签的犯罪组织的一般轮廓。这些成分是运营长期团伙的工具,但更为基本的是,它们反映了该团伙决定实行上述暴力能力的最有效方式。

有组织犯罪在没有认真反对的情况下茁壮成长。地方警察局和检察官缺乏资源和工具来开展持续的调查和检控有势力的有组织犯罪头子。虽然由欺诈死敌托斯·杜威(Thomas Dewey)于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在纽约市所提起的检控相当成功,但并没有中断库萨·瑙斯特拉的活动和捣毁其权力基础。

尽管有“美国参议院凯福伐和麦克林那委员会”(Kefauver and McClellan Committees of the U.S.Senate)的重要工作(它们揭露了有势力的库萨·瑙斯特拉集团),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却对黑手党的存在警觉不足。这个重大的不协调也许可以部分解释为联邦执法机构缺乏一个同犯罪联合体作战、控制犯罪的项目和缺乏法律工具。在1970年,当国会通过了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这个历史上最重要的反有组织犯罪的实体法令后,一切都改变了,与其他几件事一起,从法律上定义了有组织犯罪,并规定,通过诈骗活动形式而对某企业索取利益、参与事务或投资获利的,均为犯罪。

在通过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案之前,对有组织犯罪团体的调查和检控,是在没有协调的状况下进行的。国会通过的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带有打击有组织犯罪渗透进合法商业活动的特别目的。开展了大规模刑事和民事的制裁,以控制有组织犯罪活动,检察官运用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将犯罪家族的头子投入监狱,强行没收(forfeiture)犯罪所得,并对诈骗施加3倍的惩罚。其他技巧和工具,如证人安全项目(将证人保护起来,重新安排居处)、电子监督、检控豁免、培养和招募情报员,还有反诈骗法,如1986年的控制洗钱法案(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of 1986),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有助于挑战美国有组织犯罪的地位。

随着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的通过,在一个单一的审判案中,检控整个犯罪家族或帮派已成为可能。众被告是犯罪家族的成员,他们按照犯罪活动的模式,参与了统一团伙的事务。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的惩罚是严厉的,正如该法的主要设计者G.罗伯特·布莱克伊(G.Robert Blakey)早已清楚说明的那样。一旦最高法院对使用该法反对犯罪团伙开绿灯,几乎所有重要的有组织犯罪的检控都以此法令之名进行。20世纪80年代中纽约市南区联邦检察官鲁道夫·朱利安尼,将所有这类家族的老板(以“委员会”闻名)送交审判,按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起诉,并将他们全部以诈骗活动判罪。这个“委员会案”(库萨·瑙斯特拉委员会检控案)多半是美国历史上最着名和最重要的有组织犯罪检控案。

美国有组织犯罪历史 为了理解有组织犯罪的上升,我们需要了解美国社会一些情况与变迁,这些是美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在美国,有组织犯罪远在该国受到黑手党的固定威胁之前,就已相当发达了。在19世纪,该国西部边疆的非法帮派,劫掠美洲土着人,并无情地抢掠新定居者。这早期骚乱的历史,已进入美国社会的历史,并已被净化为该国罗曼蒂克的传说与拓荒者传统的神话。

现代对犯罪所忧虑的,不是诸如杰西·詹姆斯(Jesse James)这种抢掠火车和马车的土匪,而更多的是充斥城市的新移民。19世纪美国历史,充满了新来者的疑虑,对他们的盘剥产生了犯罪,这又反过来奠定了排斥反应与压迫和镇压的基础。这种移民恐惧的遗产一直流传至今。

对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从欧洲来的一些人与在现代移民浪潮中从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来的一些人来说,从犯罪中获得快钱、非法钱,经常代表了快速爬上第一级社会流动之梯的机会,这在当时,就和今天一样,是逃离贫民窟生活悲惨境地的保证。当然,大量移民耐心地在贫困的侮辱中煎熬,遵纪守法,就像他们今天的所作所为一样。很小比例的移民堕入犯罪,类似比例的亚洲人、加勒比人和其他从拉丁美洲来的人,发现犯罪有吸引力,并可合理化为回避问题的一种手段,这些问题是同化和接受同化的必然结果。

这个在犯罪中各族裔延续的历史,描述了在政治、犯罪和少数族群社会地位间的关系。第一次被传染的是爱尔兰人,他们在他们所定居的大城市里结成臭名昭着的街头帮派。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爱尔兰人实质上操纵了犯罪和大城市的政治。最终,他们培育的政治影响力使他们能够转入在建筑、卡车运输、公用事业等行业中的合法职业,并萌发了公务员队伍,在政府里爱尔兰族人成了警察工作的同义词

战争结束后,随之而来的是禁酒期(Prohibition),这是美国犯罪历史上的特定型时期。弗尔斯戴德法案(Volstead Act)禁止为个人消费目的销售和分配酒精饮料。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该法律的作者和支持者的本意是拯救群众,这些大部分是工人和移民,使他们不要沦为酒的奴隶,而过去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同时,对合作起来与爱尔兰人的地下世界竞争的犹太人、北欧人、意大利人和其他种族的帮派分子来说,禁酒期帮助产生了史无前例的犯罪机会。随后就爆发了谋杀和重伤,如“狂啸的20年代”,目睹了为控制非法的酒业生意而出现的险恶和暴力的竞争。

拉·库萨·瑙斯特拉 直到犯罪委员会的审判和美国黑手党主要成员的背叛为止,拉·库萨·瑙斯特拉(语义是“我们的事”)是美国历史上最大、最成熟和最有势力的犯罪联合体,就像唐纳德·库里塞(Donald Cressey)所描述的那样。在可见的未来,也不太可能有任何犯罪组织会在任何方面上达到与库萨·瑙斯特拉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相当的影响。

库萨·瑙斯特拉或黑手党在不同的场所,不同的时间,被称做“全班人马”(The Outfit)、“联合体”和“荣誉社会”。库萨·瑙斯特拉是西西里岛黑手党和那不勒斯港克莫拉团体的变种,意大利移民在20世纪初大批到达时,将它们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带来美国。库萨·瑙斯特拉在20世纪30年代中,成为美国人有组织犯罪事务的中心,成为其持续性和势力的主要来源,当时互相竞争的意大利犯罪团伙,在举世闻名的卡斯托拉玛瑞斯战争(Castellammarese War)中,解决了他们的分歧。帮派之战的血腥摊牌,始于纽约市,一路延伸至芝加哥,奥·卡朋纳(Al Capone)的势力联合体、中西部主要城市和沿东海岸的好战的西西里帮派分子纷纷卷入。

当战斗停止,斗争中的两个领头对抗者,赛尔瓦托·马冉扎诺(Salvatore Maranzano)和乔·马斯瑞阿(Joe Masseria)均已亡命,其存活者在查里斯·路西阿诺(Charles Luciano)的领导下,创立和组建了一个组织,保留了黑手党文化特征的核心。只有这些意大利人后裔才能被介绍为成员(“造成人”),个人“战士”/成员是该团体及其首领的下属。保密发誓和挑衅风气也被保留下来。弗朗西斯·彦尼(Francis Ianni)认为,真正改变的是库萨·瑙斯特拉重新组建起来的方式:传统的独断专行的“所有老板的老板”(Capo di Tutti Capi,意大利语,即所有老板的老板,译注)方式被放弃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包括全国各地领头家族的领袖或代表。一人操控一切的局面不复存在;通过共识达致决策,与现代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风格相仿。每个黑手党家族在其自己地盘上是自治的;委员会的权威体现为论坛的作用,而非董事会的作用,该委员会日积月累地使黑手党有扩张性的新规模、稳定性和影响力。

1967年奠基性的总统委员会报告《工作组报告:有组织犯罪》(Task Force Report:Organized Crime),根据如约瑟夫·法拉奇(他创造了“拉·库萨·瑙斯特拉”一词)这样的背叛者和执法专家们的听证,为了试图理解库萨·瑙斯特拉的结构和运作,研究了若干问题。第一,美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构成,是组织起来的至少有24个紧密联系的犯罪家族全国联盟。第二,左右这些家族的成员是意大利人和西西里岛人或意大利人后代。第三,这些犯罪家族(通常以他们的发起人或老板命名)以地位与功能为标准组织起来,包括一名老板(don,意大利语对应词,译注),他指挥成员的非法与合法活动,一名二老板(sotto capo,同前),小队头目(capos,同前),在等级的底部则是士兵。在权力的金字塔上,老板们被他们的下属所保护,不为他们所下命令的犯罪活动负责任。库萨·瑙斯特拉内各家族通过暴力和秘密圈以omerta(沉默令)而维系下来。

长期以来,联邦和地方执法机构发展出各种手段,以挖掘出这些使库萨·瑙斯特拉保持毫发无损和像一个组织般连贯一致的社会黏合剂。以检控豁免换取证据,以受害者安全项目来保护见证人与他们的家人,凭借成熟的电子监视以及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的力量,来收集给予库萨·瑙斯特拉以致命打击的证据。但是,正如罗伯特·凯雷(Robert Kelly)和詹姆斯·雅可布斯(James Jacobs)所描述的那样,库萨·瑙斯特拉在有组织犯罪事务中的权威和声名,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都保持毫发无损。从1950年到1985年,库萨·瑙斯特拉不仅在严重犯罪活动中,而且在相关的工会非法活动和城市机器的政治中,积聚了广泛而又不为人知的权力,这些权力在诈骗影响与腐败组织法案检控的无情压力下,迅速地衰落了。尽管库萨·瑙斯特拉遭到执法力量的集中打击,但宣布它寿归正寝尚为时过早。

有组织犯罪的未来 有组织犯罪并没有从美国城市中消失。当黑手党可能还在其自诩的声名中生存时,从拉美、东亚和东欧来的新族裔帮派,已通过控制大规模的非法毒品分配系统而聚敛起财富。

这些帮派在它们自己的社区也是有效的勒索者。至于这些新团体是否将采用黑手党类似的风格与具备那样的能力,现在只能推测。迄今为止,虽然哥伦比亚可卡因贩卖者和由堂(Tongs)所组织的中国人团体(中国香港三合会版本),已展现出某些黑手党类型的团体能力,在美国,他们还没有成为其他活动的分支机构。他们还未能或未选择像黑手党那样,广泛分散地进入他们自己社区之外的主流政治和社会机构。

黑人、亚洲人、西班牙语人和土生土长的多种族犯罪团体,在美国似乎正在发芽成长并势态良好。他们代表了比先前谈及的更为广泛的参与者;特别是毒品,已重写了参与者的原则和策略。专家们正在逐步形成的共识是,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方式比原先的更为繁多和复杂,库萨·瑙斯特拉家族继续是其中的一部分——在某些非法市场上起决定性作用,但在其他市场则处于边缘状态。

正如1986年总统的有组织犯罪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高利润和危险的毒品贩卖业吸引的不仅是已同库萨·瑙斯特拉犯罪家族的低级成员,而且也吸引了较年轻的种族犯罪者。这似乎是禁酒期留下的传统,许多新罪犯是刚到美国的移民。中国人、越南人、牙买加人、墨西哥人、俄罗斯人、哥伦比亚人、多米尼加人甚至西西里岛人,他们转向犯罪,不是因为社会对他们关了大门,而是因为社会之门开得如此之大。情况往往是转向犯罪的新移民来自的社会充满了系统性贫困,警察使用的手法十分严酷。所以,在美国可能得到的相对自由和为人不知的面孔以及执法力量的分散,等于向这些希望读过法律,采用无论什么方法尽快挣钱,并能将他们自己藏身于族裔社区蚕茧保护壳的人,发出邀请函。

正如鲁夫斯·斯卡茨博格(Rufus Schatzberg)和罗伯特·凯雷所指出的那样,鉴于众多的见证人证实,总统的委员会在非洲裔美国人社区中,由非洲裔美国人掌握的、大规模海洛因周密贩卖网络对这现象缺乏关注倒确实是令人费解的事。这些听证会显示那组织的结构水平相当高。

黑人地下世界还远非仅有土生土长的黑色美国人才能运用的一统、单一权力结构,也非库萨·瑙斯特拉诈骗业务的贫民窟附属物。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在许多美国大城市里,牙买加人拉斯特法里帮(Jamaican Rastafarian)“普斯”(Posses),与参与了传统的副业活动土生土长的黑人一起,成功地经营了毒品圈。

对非洲裔美国人和西班牙语人的贫民窟居住者,他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也是比他们早来几十年的白种人移民所必须面对的事——当这些社会批准的手段事实上已停用时,如何通过这些手段来逃避厄运。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由犯罪活动解决了。对绝大多数贫民窟居住者来说,供应非法商品和服务或非法供应合法商品和服务,是可以容忍的,因为这并不被视为本质性的错误或是对社会的破坏。在贫民窟中,对有组织犯罪来讲,贫困有其自身的道德气候,可能只有毒品贩卖是例外。甚至在这里,为广泛滥用毒品,逃避贫困的枷锁提供了情感上的压力和可接受的背景。也就是说,贫民窟里到处弥漫持续存在的贫困与集体性绝望,构成了犯罪网络招揽的基础。

强效纯可卡因(crack cocaine)为贫民窟帮派分子所用,正如非法酒品在禁酒期时期为白种人团体所用。强效纯可卡因是今天贫民窟毒品贩子挣钱的方式,非正规经济的通货。强效纯可卡因帮助少数族群犯罪分子产生了数量令人难忘的犯罪所得资产,如枪械、非法资本、分配网络以及对可卡因主要生产商的信用。这些因素使可卡因帮派能够去发展街头帮派,他们已远不再是在街头游荡,为了控制非法的“地盘”而寻求与其他年轻帮派斗殴的问题青年严重得多的人。

黑人帮派崛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主要的是发起于洛杉矶贫民窟的伤残帮(the Crips)和血盟帮(the Bloods),大部从事贩卖强效纯可卡因。伤残帮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估计有30000人之众,主要分布在向东方向,就像是强效纯可卡因的供应商那样。1991年,美国司法部确认32个州的113个城市有伤残帮和血盟帮(毒品帮派有一万多人之众)。这些帮派是那个年龄段的跟随者(15岁到25岁)在人口中比例突出一块的反映,他们更有犯罪的倾向。加上年轻黑人男性中的高失业率,少数族群犯罪率增长的条件是现成的。

几乎没有理由相信,新帮派文化的犯罪经济会停止增长(无论执法者施加的压力有多大)或该经济会止步于黑人贫民窟。虽然其中心仍保留在贫民窟,但那里是失业和彻底幻灭的核心区,帮派的神秘色彩已扩散到中产阶级黑人区,那里的人已接近恐慌或高度警惕。

跨国界有组织犯罪 在过去的20年内,犯罪日趋国际化,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从“冷战”中醒来后。“冷战”后的环境,目击了世界经济体系和制度的不断增长的一体化;贸易、移民和旅行障碍的减轻以及支持全球商业和通信的成熟技术。所有这些因素,也增加了全世界个人和组织跨越国家边界的犯罪机会。最近几年,美国和其他国家已拿出大量资源来调查和控制“跨国界有组织犯罪”。然而,就在此时,关于跨国界犯罪的可靠知识相当稀缺,而且,它到底是否构成对民主和自由企业的全球性威胁,就像其经常被描绘的那样,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关于跨国界犯罪的研究报告和数据刚刚开始出现,而执法的复杂性与政治的反应,仅仅开始被理解。

20世纪的最后25年,海洛因和可卡因对美国造成了重大伤害。还有,大规模的非法移民通过人口走私进入美国,已变得更为突出。这种类型的犯罪,没有受到国界的约束,似乎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移民人数的上升是史无前例的。通信技术的重大改进使边界很容易渗透——确实,在美国发生的犯罪活动可以在没有任何人跨越边界的情况下进行。虽然这些因素毫无疑问在美国过去的犯罪景象中起着作用,但在21世纪的头10年中它们的作用十分显着。已发生的足够多数量的事件,使关于冲击美国日常生活而又无法控制的外国犯罪的总体忧虑有了事实基础。

跨国界有组织犯罪已吸引了媒体的高度注意。政治上对该问题的反应,已有一些清晰可见的活动。克林顿总统两次在联合国全体成员大会上演讲,认为跨国界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是威胁所有国家完整的严重问题。他在1995年10月签署了第42号总统决定,授权政府机构开展反这类犯罪的工作。另外,在1995年七国集团会议上,控制跨国界有组织犯罪是议程中的一个主要议题。从这些决策中所产生的拟订计划层次的其他政策动议,已包括了帮助其他政府(如意大利、俄国和哥伦比亚)对付犯罪组织的努力,这些犯罪组织对它们本国和美国都构成了威胁。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及至2000年在巴勒莫(Palermo)召开的联合国里程碑式的会议,美国司法部开始关注国际犯罪问题及其影响美国国内犯罪的方式。美国政府通过参与附属于联合国在世界范围的犯罪学研究机构网络,而加强了与它们的联系。通过这些信息来源和分析,美国将有能力判定国际犯罪的严重性。现在的问题是要了解,为了防范和控制此类有组织犯罪,需要哪些知识。

【参见“Criminal Law(刑事法律)”、“Race and Ethnicity(种族与族裔)”】

U.S.Senate Special Committee to Investigate organized Crime in Interstate Commerce(Kefauver Committee),Final Report,1951.Robert K.Merton,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1957.U.S.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mproper Activities in the Labor or Management Field(McClellan Committee),Final Report,1960.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Task Force Report:organized Crime,1967.Francis A.J.Ianni,A Family Business,1972.Thomas E.Dewey,Twenty against the Underworld,1974.Alan Block and William Chambliss,Organizing Crime,1981.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Organized Crime,The Impact; Organized Crime Today(Report t the President and the Attorney General),1986.Stephen Fox,Blood and Power,1989.G.Robert Blakey,"RICO:The Federal Experience(Criminal and Civil)and an Analysis of Attacks against the Statue,"in Handbook of Organized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Robert J.Kelly et al.,eds.),1994.Rufus Schatzberg and Robert J.Kelly,African-American Organized Crime,1997.James B.Jacobs,Gotham Unbound,1999.Robert J.Kelly,The Upperworld and the Underworld,1999.

——Robert J.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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