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soner’s rights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09页(2754字)
1876年,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在其驳回一个该州监狱中的犯人的要求的意见书中写道:“犯人暂时是州的奴隶。”(Ruffin v.Commonwealth,1876)80年之后,所用的语言不同了,但是结果却是一样的。犯人“没有资格”,他们提出的问题“不合理”,法院受到“袖手旁观”学说的约束。因此,1956年,一个联邦法院可以驳回一个伊利诺伊州的犯人就其被严重殴打,被禁闭了2个月,无衣服无被子,邮件被扣以及5天被剥夺食物的申诉,依据是“众所周知,监督对刑事犯人的处理与惩罚不是法院的职责”(U.S.ex rel.Atterbury v.Ragern,1956)。
20年之后,这一切都改变了。几乎每一个州的监狱均受制于法院,其中许多实际上由法院管辖。自1956年到70年代中期的巨大变化在最高法院的沃尔夫诉麦克唐纳(Wolff v.Mc Donnell,1974)一案中得到了戏剧性的体现。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定未经书面通知,或某种形式的听证会以及决定的理由的书面陈述,犯人不可以被剥夺“好时光”的时段,以作为对其违规的惩罚。大法官怀特代表意见一致的最高法院,宣判了“袖手旁观”学说的结束,并声称“在宪法和这个国家的监狱之间并没有铁幕。”
三个互相关联的发展促使了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的这种转变:“宪法权革命”的继续发展,管教机构职业化的扩大的国家政策制定的兴趣以及联邦主义的减弱。下面,我们分别回顾这些因素。
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法院开始承认被囚犯人的宪法第一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权利。在一系列判决中,联邦法院判定黑人穆斯林犯人应该享有其他(基督教)犯人可以享受的宗教资料及服务,穆斯林有权享用无猪肉的膳食,犯人不应该根据种族而被隔离,等等。此后,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始,法院开始要求假释委员会在作决定时以及在监狱的惩罚政策、分类决定等方面,施行正当的程序以及召开公平的听证会。同样,法院规定管理人员不能阻止犯人同其律师联系,接触法院,获取并使用法律文件。
尽管这些判决很重要,但是它们没有一个真正地从本质上涉及许多犯人和监狱改革鼓吹者认为的监狱的中心问题:在许多地方存在恐怖、折磨、野蛮行为以及虐待,以及几乎每个地方都存在的地狱般的条件和服务。于是,出现了犯人权利诉讼最后一个阶段的原动力:依赖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及非寻常的处罚”,这个条款直至那时还没有被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过。在这类案件的第一个案子霍特诉萨娃(Holt v.Sarver,1969)一案中,丁·亨利·史密斯法官发现阿肯色州监狱对涉及面甚广的折磨、野蛮行径以及对遭受苦难的漠不关心如此赞同以致该州监狱的“整体情况”违反了第八修正案。这一判决导致了全面的司法干预,从而触及了监狱制度管理方面的每一个层面,并且持续了二十多年。紧接着Holt案之后,别的地方的联邦法官开始作出类似的判决。最大量的案子发生在南方,那儿的监狱完全模仿了奴隶农庄的模式,旨在动用各个州很少的成本或者零成本运作。但是,意义深远的关于囚犯权力的判决,也许应该叫结构改革更为适宜,则是实际上在50个州都有。
尽管这些法院的判决十分重要,但是如果认为针对监狱和牢房的囚犯权利的创立和发展完全要归功于诉讼是错误的。开始的时候,囚犯权力的“运动”是一场群众运动,是社会积极分子、工会、律师以及其他同样相信囚犯也是有权利的人,应该至少被算成社会的“穷人”因而应有较好待遇的人士的一种松散的联盟。在许多州,那些较为文明的刑事行为以及囚犯得到的较多的权利归功于立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而非诉讼。全国管教工作人员的组织美国管教协会在囚犯享有权利这个观点的形成中举足轻重。自从20世纪50年代起,该协会出版了监狱管理标准,其中包括了对囚犯“权利”的认识。
推动囚犯权利的第三个重要因素是20世纪中期美国政治政策制定改变的后果。监狱的历史是丑闻和疏忽的历史。公共官员以及知性的公众一直了解监狱是可怕的地方。20世纪60年代的不同之处并不是公众最终了解了监狱的真相或是法官变得更加神经过敏。相反,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政治社团的兴起以及联邦主义的衰落。随着民权运动的胜利,“州”的权利不再受到与以往相同的尊重。传统上,管理监狱是州与地方政府的专职,然而随着联邦主义的衰落,国家开始可以在一些领域,包括监狱,制定政策。不仅仅是联邦法院要求监狱结构上的改变,国会以及行政分支也这么做。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司法部对南部监狱有虐待及歧视现象的指控展开了调查。1967年,国会授权一个联邦项目发展刑法司法,包括监狱管理的全国目标及标准。1981年,国会通过了受管制人员民权法案(CRIPA),该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州的改造系统采纳全国性的监狱标准,并授权联邦在各州不遵守这些标准时进行干预。因此,联邦法院同其他改变因素以及其他联邦分支机构同步行动,以创造和建立囚犯的权利。然而,必须注意到许多此类权利现在已经牢固地体现在美国宪法以及州的行政规定和法律中了。
【参见“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berty(民权与公民自由权)”、“Criminal Law Practice(刑事法律实践)”、“Prisons and Jails(监狱和牢房)”】
Ben M.Crouch and James W.Marquart,An Appeal of Justice; Litigated Reform of Texas Prisons,1989.John J.Di-lulio Jr.,ed.,Courts,Corrections,and the Constitution,1990.Malcolm M.Feeley and Edward L Rubin,Judicial Policy Making and the Modern State; How the Courts Reformed America's Prisons,1998.Wayne Welch,Counties in Court; Jail Overcrowding and Court-Ordered Reform,1995.
——Malcolm M. Fee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