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dum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57页(1512字)
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经常对选举候选人之外的诸多问题投票。这种投票可能关系到采纳或修正一部宪法(constitution),通过一部新法律或决定哪些国家应对居住在那里的选民有管辖权。极权制度也有公民表决——制造对他们政策或领导支持的方法,而非决定民意的一种方法。每一次这种不同类型的投票,还有其他令人眩目数量的投票,都归入“公民表决”。其最广义就是,选举候选人之外的人民对任何关于政府决定的投票。
马塞诸塞州(Massachusetts)和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的选民,是第一批为他们州宪法投票的——在批准后来的修改稿前,在1778年否决了一些建议书。2000年,几乎所有美国各州的宪法都由经公民表决批准。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是要求对宪法修正案由民众批准的第一个州(1818)——现在除了特拉华州(Delaware)之外的每个州都按此实行。许多州要求某些特定的法律(诸如bond measures)应递交给公民来投票。在这些法令式的公民表决之外,许多州授权他们的立法机构可以选择某些特定的建议提交给人民。
一种特别的公民表决提供给公民一个草根方法来挑战新通过的法律。要实行这个程序,公民必须收集其他公民的签名以达到要求的数额。将这些签名递交给适当的当局以中止该新法的实行,直到人民投了票为止。源起于19世纪前半期瑞士的这种“抗议性”公民表决——与“创制”(initiative)(一种草根方法允许公民提出新法建议)和“罢免”(recall)(一种草根方法以罢免已当选的官员)——由平民党(Populist Party)在19世纪90年代作为对特别利益集团控制州立法系统的一种矫枉(antidote)手段而加以推广。这个草根机制也被称为“公民表决”——从而使将其从广泛使用该词中分离出来变得困难。
2000年,美国有24个州有法律允许这种全州范围抗议性的公民表决。除了三个州——肯塔基州(Kentucky)、马里兰州(Maryland)和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之外,所有其他州也授权运用创制。虽然在瑞士十分重要,在美国全州范围的抗议公民表决一直运用得并不频繁。部分原因是在经常是短至90天的有限时间里收集到签名是困难的。在地方上,时间并没有重要到成为一个问题,抗议性公民表决就大为频繁。区域划分,添加氟问题,反歧视规章,同性恋者权利,还有公立学校资助问题等,经常成为公民表决的题目。
公民表决经常被作为解决国家或国际间重要而又特殊问题的手段。譬如,2000年丹麦选民否决了采用欧元作为本国的货币。一些国家,如瑞士和意大利,运用抗议性公民表决通常是他们国家立法机制的一部分。在美国,几乎一直没有对全国公民表决的政治支持,尽管此话题时常被提起。
【参见“Governance(治理)”】
David Butler and Austin Ranney,eds.,Referendums:A Comparative Study of practice and Theory,1978.David Btler and Austin Ranney,eds.,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1994.
——Floyd Fee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