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e v.Wade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74页(1435字)

罗额诉威德案是全美国关于堕胎(abortion)合法化的标记,这无论是对它的支持者还是对它的反对者来说都是如此。实际情况则多少复杂一些。然而,罗案及其姐妹案件多尔诉波尔顿(Doe v.Bolton)确以7票对2票在美国大多数州确立了堕胎的合法性,而在这些州直到1973年堕胎仍然违反刑法。1970年,4个州的立法机构——纽约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和华盛顿州——在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宣布堕胎合法。其他9个州的联邦或州法官们(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威斯康星州、佐治亚州、伊利诺伊州、佛罗里达州、新泽西州、康涅狄格州和南达科他州),在1969至1972年,以违宪将这些州关于堕胎的法律予以否决,虽然这些决定中有许多仍在上诉过程中。罗额案裁决之前这些来自下级法院的判例,大多数是从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的逻辑中推断出实行堕胎的权利。该判决宣布已婚夫妇对隐私(privacy)有宪法权利,他们是否避孕的决定不受政府干预。1971年12月,最高法院——因退休减至七位大法官——在罗额诉威德案上诉中分别第一次听到关于得克萨斯州和佐治亚州判决的口头争辩。3个月后,该法院在艾森斯达得特诉白尔德(Eisenstadt v.Baird,1972)一案中,以4票对3票判决,“如果隐私权有任何意义的话,那就是个人(无论已婚还是单身)不受政府对是否怀有或生育一个孩子的决定这种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事务加以不必要的侵犯的权利”。此判决清楚地显示出最高法院后来在罗额案和多尔案中详细勾画出来的裁决的一些路标。

罗额案和多尔案这一对案件明确地宣布——这反映在布莱克曼(Blackmun)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中:“不仅隐私权……广泛到足以包含妇女关于是否终止其怀孕的决定,”而且指明哪些政府利益也许足以使各州对这个宪法权利的限制合法化。该法院注意到,各州保护体现在成长中的胎儿中的潜在生命之利益是在……的时刻(point of viability)——即胎儿可以在其母体外生存(无论是否有人为的协助)的时刻——形成的。最高法院说,从这一时刻起,立法机构就可以禁止所有并非保护该母亲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堕胎。该法院也承认,保护母亲的健康(health)属于一种必要的利益;这样一种利益使要求堕胎手术仅能由有牌照的医生进行的规定合法化;而且,在怀孕期间,当堕胎比继续怀孕至生育对该妇女更危险时(在1973年大约是怀孕期的第一个1/3期结束时),各州可以对堕胎活动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手段,如果这与保护母亲健康的目标之间有合理的关系。始于1970年的美国堕胎合法化激发了活跃的反堕胎或“赞成生命”(pro-life)的政治运动,在罗额诉威德案后活动更为活跃。赞成生命运动包括每年1月22日该案判决的周年日在最高法院大楼外的示威。

【参见“Gender and Law(性别与法律)”】

Marian Faux,Roe v. Wade,1988.Leslie F.Goldstein,Contemporary Cases in Women's Rights,1994.

——Leslie Friedman Gold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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