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ffin,Thomas Carter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575页(1155字)
(生卒年:1787~1870),律师,法官。鲁芬出生于弗杰尼亚州国王皇后县(King and Queen County,Virginia),是一位基督教循道宗牧师的儿子。他被新泽西学院(普林斯顿大学)录取,于1805年毕业,然后随资深律师学法律,先在弗吉尼亚州,后来在北卡罗来州。他定居于北卡罗来州的希尔斯堡罗,在那里他于1808年成为律师。
鲁芬在法律执业和州政治两方面都很成功,包括偶尔参选官员。他在州立法院下议院任过几届,并两次短时间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还做过不到一年的州银行总裁。从私人业务所挣的收入吸引他离开了重要的公共服务工作。然而,1829年州参议院选他进入最高法院,在那里他工作到1852年,最后20年是担任首席法官。除了短暂地回过法院之外,他的最后岁月醉心于农场和司法以外的公共生活。作为反对脱离联邦(secession)运动的一分子,1861年初他是北卡罗来州代表团成员之一参加在华盛顿特区的和平大会(Peace Conference)。他最后支持北卡罗来州退出联盟,根据的是国民反抗政府体系变动的权利。
鲁芬在州法院处于国家司法发展最前沿的时刻,撰书写过1400多条司法意见。虽然国家处在工业化的顶峰,北卡罗来州的诉讼仍不断反映出乡村社会的决定性影响。鲁芬法院的一个决定揭示了社会和个人在应对奴隶制(slavery)问题上的极度痛苦。鲁芬最为重要的意见表现在州诉曼(State v.Mann,1829)一案中。鲁芬为法院写了意见,推翻了对曼因攻击一名奴隶的判罪。鲁芬用粗体字承认奴隶的艰难条件,并强调奴隶主的统辖,这承认了他个人对该制度的厌恶。但他感到作为一位法官所负的支持身边社会的责任约束。因此他寻求立法来改变现状。
鲁芬另一个最值得注意的决定是在霍克诉韩德森(Hoke v.Henderson,1833)一案中,他寻求防止最高法院遭受杰克逊信徒改革者的攻击。在北卡罗来州的权利法案中援引“土地法”的词条,以同后来法官们所使用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不同的概念,鲁芬树立起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的原则和司法独立于立法干预的原则。
【参见“Lawyers(律师)”】
Joseph G.de Roulhac Hamilton, ed., The papers of Thomas Ruffin,4 vols.,1918.
——Walter F.Pratt J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