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citor genera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牛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11页(1537字)
合众国的总律师长是政治任命的,为国家政府行使首席上诉律师的职责。总律师长对绝大部分政府参与的,在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庭辩论负责。总律师长也要决定是否合众国要对政府不参与的,最高法院的案例提出了辩护申请。当政府在审判中输了,总律师长要对在上诉法院而非最高法院的授权辩论负责。
以英国传统的国王御用律师(king’s solicitor)为模型,总律师长一职由1870年的司法机构法案(Judiciary Act of 1870)设立,以应对内战后增加了的政府诉讼和对私人律师持续增加的依赖已相当昂贵的局面。截至2001年1月,共有41个总律师长。其中5位成了高级法院的大法官,威廉·豪沃德·塔夫特(William Howard Taft);查理斯·欧文斯·胡夫斯(Charles Evans Hughes);罗伯特·H.杰克生(Robert H.Jackson);斯坦利·里德(Stan1ey Reed)和饶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而其他人或早或晚都成为了法律学者,如弗朗西斯·毕窦(Francis Biddle);查里斯·法叶(Charles Fathy);阿基保德·考克思(Archibald Cox);艾温·格雷斯沃尔得(Erwin Griswood)以及罗伯特·波克(Robert Bork)。
总律师长办公室像一个小律师事务所,有4个副律师长,17个律师,还有1个专业助手。工作量十分繁重,这既是因为案件的数量,也是因为诉讼的内容。以1999年10月对最高法院为例,总律师长办公室准备并提交备忘录的申请立案的案例有250个之多,参与了其被列为涉案一方的28个案子,并24次法院决定受理的一个兆头。研究显示,政府介入某一个案子是提交法庭之友备忘录。而且,总律师长往往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成功。
总律师长在最高法院和行政部门两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作为最高法院的官员,这些政府律师在重要的案子中像个守门员,把守公正和提出道理充足的法律依据,这些都经常融入最高法院的决定中。大法官邀请总律师长在诉讼立案阶段提交法庭之友备忘录,就是承认总律师长的专家水准的确证。不过,总律师长也是执政团队总体中的一员。既挑选对白宫政治目标有益的案子,也挑选符合总统意识形态偏好的法律论据,他们以这样的方式帮助行政班子拟定政策。总律师长特别被认为独立于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很少直接受到政党压力,其被遴选是基于个人的意识形态和法律专业水准,最终要听从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的指挥。于是,总律师长在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两者间的宪法模糊地带工作,平衡法治与政党政治冲突的关系。
Charles Fired,Order and Law,1991.Rebecca Maw Salokar,The Solicitor General:The Politics of Law,1992.Stephen S.Meinhold and Steven A.Shull,"Policy Congruence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Solicitor General,"Political Research Quarterly 51(June 1998):527 -37.
——Rebecca Mae Salok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