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ousal support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19页(2066字)

也称为赡养费或抚养费,是离婚后一个人对其原配偶提供经济帮助的责任。该支持通常定期支付,经常是按月;在有些司法区,一次性支持令是允许的。接受者的需要和支付者的支付能力是决定什么时候获得婚姻支持和获得多少的基本标准。在几乎一半的州中婚姻过失可能被考虑。然而,由于“需要”和“支付能力”两者都远离客观标准,婚姻支持在不同的司法区差别很大,甚至各个案子都不同。相对少的原配偶,少于总量的20%,获得婚姻支持。

赡养费最初是英国基督教会法院作为合法分居的一部分而发展起来的,合法分居是因为夫妇中一方严重的婚姻过失而准予夫妇分别居住。因为分居的夫妇仍然是结婚的,丈夫仍然有法律责任支持他妻子,除非分居是她的过失。当美国司法区开始允许完全离婚(divorce)时,他们使用了从合法分居发展而来的以过失为基础和赡养费原则的规定。

在20世纪70年代,当无过失离婚取代了过失离婚时,婚姻支持失去了其基础。无过失离婚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婚姻破裂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非某一方的错误行为的结果。因此,新的离婚制度的目标是文明地结束失败的婚姻,而且,尽可能地结束原配偶间所有个人和经济的联系。这些目标,与不断增加其接受性的性别(gender)平等的观点相配合,意味着夫妇双方在离婚后应该是平等和独立的社会与经济活动分子。但是,离婚的改革者们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原夫妇间的经济差异可以如此之大或某方的需要会如此明显,因此一些形式的婚姻支持是需要的。绝大多数州的法律现在不倾向于赡养费,并只在有必要时向无能力自立的夫妇一方提供,并且只在有足够长的时间允许该人成为经济依靠人的情况下,才加以允许。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期间,许多州通过法令限制婚姻支持的期限,大多数法院在这时期下的婚姻支持令是有限期的。同一时期,最高法院判决传统的婚姻支持法,即只授权法院命令原丈夫支付给原妻子,违反了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法,部分是因为其基于过时的性模式(Orr v.Orr,1979)。

无过失离婚革命开始后不到10年的时间,批评意见开始争辩道,该革命已造成了离婚妇女和儿童的经济灾难。最着名的批评之一是莱瑙瑞·威茨曼(Lenore Weitzman)在《离婚革命》(Divorce Revolution,1985)中的争辩,无过失离婚造成妇女可怜的经济窘困,因为它减弱了她们为有利的离婚处理而谈判的权利,而赋予法官更多的酌情处置权,而法官们按对妇女不利的方向行使该权。虽然后来的研究不支持威茨曼所宣称的离婚根据和离婚后男女经济地位的关系,总体来说,妇女和儿童离婚后遭受经济困难。

对离婚的经济后果越来越多的醒悟,导致许多人重新考虑20世纪70年代如此吸引人的关于离婚的干净分手理论。改革者争辩道,婚姻可能给原配偶带来不平等的经济后果。今天的许多婚姻,夫妻间仍然采用性别基础的分工,而这会影响他们在市场上挣钱的能力。妻子仍然从事大部分家务和照顾儿童,这不能给她们带来工资和可迅速转化为有良好收入的市场工作的技术。当两方分居时,有市场工作的一方比将自己极大的努力贡献给家务的另一方,更可能有较强的自立能力。此外,从事家务的一方更可能在离婚后对儿童要做基本的照顾,这又进一步限制了她在市场上挣钱的能力。

这些争论形成了重新审视婚姻支持的基础。立法者和学者了解到绝大多数离婚夫妇并没有足够的资产以提供对依靠他们的配偶和儿童的支持后,已对婚姻支持发展出新的理论。该理论要求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对另一方为家庭和支付者事业的贡献提供补偿,同样帮助接受者加强工作场所的技术。要求下婚姻支持令的论据经常而且大量地得到支持。婚姻支持的义务可以严重约束支付者的选择机会,因为几乎没有人挣足够的钱以舒服地支持两个家庭。那些认为婚姻支持不应该照例就能获得的人指出,男人与女人之间许多挣钱能力的差别是工作场所工资歧视的结果,而非婚姻的作用。而且,他们争辩道,尽管假定夫妇在婚姻期间确实有很大差异的作用,这也很可能是双方同意的协定,这使在婚姻结束时一方对另一方因失去机会而作补偿的理由显得不很明白。还有些反对者反对该理论,因为他们认为,这鼓励妇女成为经济上的依赖者。

尽管该婚姻支持补偿论被广泛接受,关于其将有多大影响的疑问仍然存在。该理论更像是支持那些已结婚了很长时间的夫妇的要求,而非那些仅结婚了很短时间的夫妇。然而,绝大多数通过离婚结束婚姻的是中短期的婚姻。对所有离婚的夫妇来讲,63%的结婚时间短于10年,只有12%达到或超过20年。

【参见“Family Law(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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