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en Earl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津美国法律百科辞典》第671页(7272字)

沃伦·厄尔,1891年3月19日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加州”)洛杉矶,1974年7月9日逝世于华盛顿特区。沃伦对美国法最重大的影响发生于其担任美国联邦首席法官期间(1953~1969年)。在担任加州州长(1943~1953年)、加州总检察长(1939~1943年)和加州阿拉米达县地区检察官(1925~1938年)期间,他对法律发展也产生了影响。

沃伦是斯堪的纳维亚移民的儿子,其母亲名叫克莉丝汀(克莉丝多)·赫朗德·沃伦,父亲艾瑞克·麦西安斯(特)·沃伦早年是一名铁路修理工,后来成为一个小地主。沃伦接受了大学教育,并于1912年和1914年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取得法律学位。

在大学就读期间,沃伦为进步党候选人海勒姆·约翰逊领导的成功的州长运动工作。从政治上来看,尽管他总是作为一名共和党员竞选公职,但他仍是一名“进步主义者”。他以后的审判反映了保护社会中的弱者、控制强有力的组织、将政府合理化和消灭腐败等进步党的价值观。

“一战”中,沃伦在美国本土服役,从列兵升至第一中尉。1920年5月20日,他成为阿拉米达县副地区检察官,并在1925年与一名年轻的寡妇——尼娜·帕姆奎斯特·梅伊尔斯结婚。此后沃伦收养了尼娜的儿子,而且他们也有了5个自己的孩子。1953年,《美国杂志》命名沃伦一家为“当月家庭”,其他国家级杂志也给以显着地位报道沃伦一家乃全美家庭之典范。

在担任地区检察官期间(1925~1938年),沃伦因其在与犯罪和政治腐败斗争中的科学执法而享誉全国。与他后来在最高法院奉行的民事自由审判相反,担任地区检察官时,为获取公众对其案件的支持,沃伦运用扣“赤色分子”帽子的策略,根据加州工团主义法起诉“激进分子”;并通过可能强迫招供、无证窃听和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拒绝允许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之后进行审问,从而成功地将他们定罪。

在沃伦担任首席法官任期内,最高法院通过一些判决取消了这些警察和起诉的做法。如在西尔维尔曼诉美国(Silverman v.United States,1961)案中,该院推翻了基于使用无证安置的钉状扩音器收集的证据进行的定罪;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1966)一案中,该院要求允许犯罪嫌疑人在被审问前会见律师。在最高法院,沃伦拒绝运用扣“赤色分子”帽子进行政治迫害,并且在瓦特金斯诉美国(Watkins v.United States,1957)和美国诉罗贝尔(United States v.Robel,1967)两案中的判决意见以及在叶芝诉美国(Yates v.United States,1957)案中作为多数派的判决意见中,沃伦帮助推翻了对激进分子和共产主义分子的定罪,因为该定罪违反表达自由。

1938年,在加州总检察长的普选中,沃伦以80%的选票获胜。他的执法努力集中于抑制政治腐败、赌博、赛、卖淫和组织犯罪。他还对外国人和他感知的外国意识形态发起攻击,支持议员塞缪尔·尤蒂领导的小型反共“追查巫女式”活动,并一直与州长卡尔伯特·L.奥尔逊——一名与劳动和自由事业有坚固关系的民主党员,进行辩论。沃伦公开指责奥尔逊赦免劳工运动英雄汤姆·穆尼和其他公会激进分子,还成功地反对了奥尔逊任命马克斯·莱丁教授——一名坦率直言的民间自由意志主义者,到加州最高法院任职。

珍珠港事件发生后,沃伦立即公开提倡拘留日裔美国人,认为他们是“第五纵队”和美国的“致命弱点”。他后来宣称,“我们在战争期间对待日裔美国公民的方式是令人遗憾的”,并且他为结果而“受良心谴责”,但是他也声称为了“保持国家安全”,他支持拘留的做法(回忆录,第149页)。在1972年的一次访问中,当讨论到他在拘留措施中的作用时,沃伦流泪了。但是,他整个一生都为政府拥有在战时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利而辩护。

1942年,沃伦竞选加州州长,以取得57%的选票获胜。1946年,他以超过2∶1的优势再次当选。1950年,他战胜了詹姆斯·罗斯福——已故总统的儿子,以获得超过100万张选票并在该州每个县都获胜的战绩赢得了史无前例的第三届任期。

1950年,沃轮反对解雇拒绝在麦卡锡时代忠诚誓言上签字的加州大学教授,大学董事会不顾他的反对而正式通过了该誓言。沃伦保护大学学术自由的努力与理查德·尼克松和其他加州共和党员领导的正在兴起的红色恐惧妄想潮流正面对立。但沃伦确实认可了大学董事会不雇用共产主义者的政策,而且在朝鲜战争爆发后,他支持并签署了要求所有的州雇员进行忠诚宣誓的杠杆法。

1948年,沃伦被共和党提名为美国副总统候选人。1952年,当共和党全国大会陷入僵局时,他希望自己成为妥协结果的总统候选人。他后来帮助艾森豪威尔·尼克松竞选,尽管他认为尼克松不诚实、不值得信赖和不名誉。大选结束后,艾森豪威尔曾考虑让沃伦在内阁中担任内政部长或司法部长,但最终艾森豪威尔打电话给这位加州州长并告诉他,“我想让你知道,我打算将最高法院的第一个空缺提供给你”(回忆录,第260页)。1953年7月,在为该任命做准备的过程中,艾森豪威尔委任名沃伦为司法部副部长。正当沃伦为到华盛顿赴任而进行计划时,首席大法官佛瑞德·M.文森逝世了。同年9月,艾森豪威尔临时任命沃伦为首席大法官。1954年3月1日,参议院最终批准了新任首席大法官。

1954年5月,沃伦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中发表了他最着名的也是最重要的判决意见,即认为在公共教育中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除了该判决意见本身,沃伦在布朗案中使判决获得全体一致同意的能力也许是他最伟大的成就。

布朗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取得全体一致。最高法院当时正在推翻17个州所有学校制度和其他几个州当地学校制度的合法性。此外,布朗案明显震动了美国南部的“冰山”。如果种族隔离在学校是非法的,那么距离认定它在公共生活的所有其他领域违宪就只剩一小步。在随后的15年中,上述情况果然发生了。在1963年的约翰逊诉弗吉尼亚(Johnson v.Virginia)案中,最高法院——到那时已以“沃伦法院”着称——宣布:“按照宪法,一个国家不可以要求在公共设施中实行种族隔离,对此不再有疑问。”

在布朗案中,沃伦显示了使他成为继约翰·马歇尔之后最重要的最高法院法官的实力。沃伦领导下的法院于1953年12月审理了布朗案。在辩论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沃伦宣布他认为种族隔离没有正当理由,除非黑人确实比白人低劣。他指出,本案中瑟古德·马歇尔和其他黑人律师在法庭上精巧的陈述,使黑人比白人低劣的立场难以维持。通过使任何法官不可能为种族隔离辩护,沃伦实质上先占了辩论的主动权。沃伦也承认命令南方成为这一整体之一部分需要慢慢进行。这就是作为一名技巧熟练甚至有才气的政治家的沃伦。然后他成功地说服整个法院加入他的行列。

1954年5月,沃伦宣读法院判决意见时,当他宣布“公立学校仅仅基于种族对孩子实行种族隔离”剥夺了少数民族孩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时,他将“全体一致地”一词塞入了文中。这样,法院全体一致认为,“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无立足之地”。该“全体一致”令大多数法庭观察者感到震惊,但赋予了判决巨大的可信度。沃伦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当讲出‘全体一致地’一词时,一股情绪的波涛席卷房间;没有言语或故意的动作,但却有一种明显的难以描述的情绪波动”(回忆录,第3页)。当时,每个人都意识到“全体一致”是沃伦个人和政治技巧的结果。

沃伦在布朗案中的判决意见展现了他的能力,即他领悟到美国法律的中心问题经常是社会和政治问题,最高法院不仅必须说服律师和法官,还要说服全国人民。布朗案的判决意见简短、易读、无技术性,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容易理解。这是一份为人民和政客而不是法学教授作出的判决意见。这是一份简单的判决意见,它宣布基于种族的隔离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特别是对小孩造成伤害。这既是该判决意见的伟大力量之所在,也是其薄弱之处。

在布朗案(1954)和宣布禁止跨种族婚姻之所有法律无效的勒文诉弗吉尼亚(Loving v.Virginia,1967)案的判决意见之间,沃伦能够为包括法定种族隔离的所有案件获得全体一致的表决结果。在此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候,在任何法律领域,最高法院都没有根据全体一致的决定行动。沃伦的政治技巧使该“全体一致”得以发生。大法官威廉·布伦南承认这一技巧,他特别提到,“对那些与他共事的人们来说,厄尔·沃伦将一直是超级首席”。

不同于国家的另一位“超级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沃伦并不坚持亲自撰写那段时期最重要案件的判决意见。事实上,在担任首席法官的15年中,他只撰写了168份法院判决意见、56份反对意见和11份同意意见。沃伦支持和帮助形成但没有撰写许多重大的“沃伦法院”判决意见,包括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1961)案,该案排除适用无证收集的证据;恩格尔诉维托利(Engel v.Vitale,1961)案,该案禁止在公立学校内进行官方批准或支持的祷告活动;吉迪恩诉韦恩莱特(Gideon v.Wainwright,1963)案,该案保证所有刑事被告具有获得律师辩护权;纽约时报诉苏利文(New York Times v.Sullivan,1964)案,该案改造了出版自由的法律规则;亚特兰大中心汽车旅馆诉美国(Heart of Atlanta Motel v.United States,1964)案,该案支持1964年民权法;格利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Griswold v.Connecticut,1965)案,该案宣布康涅狄格州禁止使用(甚至是已婚妇女)生育控制器材或药物的禁令无效,并创设了一项隐私权;高特(Inre Gault,1967)案,该案保证未成年人在少年法庭接受审判时享有基本正当程序权;琼斯诉马耶尔(Jones v.Mayer,1968)案,该案根据1866年民权法,禁止在售房中种族歧视;庭克诉德梅因学区(Tinker v.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1969)案,该案支持孩子在公立学校享有表达自由权。沃伦没有撰写第一个关于议席重新分配的案件——贝克诉卡尔(Baker v.Carr,1962)案的判决意见,即使他认为该案是“我在最高法院任期内最重要的案件”(回忆录,第306页)。在贝克案中,法院在议席分配中确立“一人一票”规则铺平了道路。

除布朗案之外,沃伦最重大的判决意见是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1966)案中。在该案中,沃伦宣布了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警察应如何对待他们的一系列原则,以“米兰达警告”着称,由此开创了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和有律师帮助的权利。虽然许多执法官员最初并不喜欢Miranda案,但他们认可沃伦在特瑞诉俄亥俄州(Terry v.Ohio)案中的判决意见,即支持当警察怀疑某人暗中携带武器时有权拦截他并对该人搜身以确定其是否携带武器。

在第二个关于议席重新分配的案件——雷诺兹诉西姆斯(Reynolds v.Sims,1964)案中,沃伦根据人口规模计算各选区需要的议员席位。他特别提到“议员代表人民,而不是树木或土地。议员由选民,而不是农场或城市或经济利益,选举产生”。他宣布,在立法机关中被平等代表的权利是“我们政治制度的基石”。

在南卡罗来州诉卡岑巴赫(South Carolina v.Katzenbach,1966)案中,沃伦撰写了一份支持1965年选举权法的措辞强烈的多数意见。与关于议席重新分配的案件一样,卡岑巴赫案扩大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是,与关于议席重新分配的案件和Brown案不同的是,在卡岑巴赫案中,法院并没有真正制造法律,仅是支持了一部国会刚通过的法案。

正如他在布朗案中所做的那样,沃伦在勒文诉弗吉尼亚案(Loving v.Virginia,1967)中,代表取得全体一致的法院讲话。该案宣布弗吉尼亚州反跨种族通婚法无效并将此延伸之其他州的所有这样的法律。这些反跨种族通婚的法律是法定种族隔离的最后残余。

“沃伦法院”因使刑事程序现代化和合理化、取缔了几乎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巩固了教会和国家之间的分隔墙和扩展了个人在隐私、言论和政治表达等方面的自由而被铭记。

大多数美国人感觉沃伦是一个道德品行上无可指责的诚实的人,由此导致他公共生活中让人最不习惯也是最不成功的一次努力——担任调查约翰·F.肯尼迪总统被暗杀事件委员会主席。最初,沃伦以他不适合接受这一司法之外的角色为由,拒绝了约翰逊总统请他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的要求。但约翰逊总统通过声称国家需要他的帮助以终结共谋杀害肯尼迪的疯狂流言而唤起了沃伦的爱国心。

由于各种原因,沃伦和他的委员会调查暗杀肯尼迪事件的工作干得并不好。沃伦希望尽快完成委员会的工作,因而催促其职员加快进度。委员会的工作并不令人满意,最终反而支持了其原本打算消灭的流言。

对沃伦来说,调查暗杀委员会是他法官生涯的一段历时10个月的插曲。该委员会的工作结束之后,他又担任了5年的首席大法官。在此期间,他面对着来自自我推销的“阴谋迷”的持续批评,“共谋迷”提出了越来越荒诞的理论,说有一个杀害肯尼迪并压制任何关于该谋杀的调查的阴谋。同时,沃伦成为右翼政治攻击的焦点。约翰·伯奇协会开始在全国设置布告板以号召弹劾沃伦。沃伦从未回应这些攻击,而是领导他的法院在维护个人自由、宣布种族歧视立法无效和支持权利法案的中心主题等方面继续奋力前进。

1968年4月1日,林登·约翰逊总统宣布他将不为第二个完整任期参加竞选。当时,来自加州的沃伦一生的政敌——理查德·尼克松,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竞选中的领先者。沃伦担心由尼克松任命其继任者,遂将他的辞职计划告知约翰逊总统,由约翰逊决定其继任者。

这一战略最终却产生了相反的结果。约翰逊提名大法官佛塔斯替换沃伦,同时提名法官霍默·索恩伯里替换佛塔斯。然而,被金融交易丑闻缠身的佛塔斯被迫从最高法院辞职。沃伦继续留任首席法官之职,直至1969年理查德·尼克松任命了其继任者。尼克松的许多竞选活动的矛头直指沃伦。尼克松许诺,将任命会完全颠覆沃伦法院的法官。(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沃伦继任者的名字——沃伦·厄尔·伯格,正是厄尔·沃伦的颠倒)但是,在重要方面,伯格法院并没有颠覆沃伦法院。在某些领域,如隐私权,伯格法院在沃伦开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

退休之后,厄尔·沃伦发表演讲,撰写其逝世后才出版的回忆录,公开反对限制联邦最高法院权力的立法,并且在水门丑闻期间私下谴责理查德·尼克松。

Leo Katcher,Earl Warren:A Political Biography,1967.John D.Weaver,Warren:The Man,The Court,The Era,1967.Richard Kluger,Simple Justice:The History of 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and Black America' s Struggle for Equality,1976.Earl Warren,The Memoris of 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1977.G.Edward White,Earl Warren:A Public Life,1982,Bernard Schwartz,Super Chief;Earl Warren and his Supreme Court,A Judicial Biography,1983.Gerald Posner,Case Closed;Lee Harvey Oswald and the Assassination of JKF,1993.Mark Tushnet,ed.,The Warren Cowrt in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1993.

——Paul Finkel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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