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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18页(515字)

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982年11月,新疆在全国率先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对183个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322个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这次大会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肯定。乔石同志在这次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一个很好的创举”。从此,在全区范围普遍开展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1987年11月,自治区召开了第二次全区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共表彰先进集体140个,先进个人271名。在这次大会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泽普县、布尔津县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模范县。

为了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争做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的活动,把自治区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4月8日发出《关于评选表彰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市、团场)有关同题的通知》,从而使这项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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