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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贸易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632页(1756字)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1年到1991年共召开了七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第一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由中央贸易部于1951年8月17日至8月31日在北京召开。参加大会的有北起东北,南至海南岛,西至新疆,东至沿海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瑶、布依、黎、侗、汉等各族代表,有行政机关、农会会员、私营商业等方面的代表,有贸易工作干部等共149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2人)。这次会议主要是认识民族贸易工作的重要性,研究民族贸易的政策方针,明确今后的民族贸易工作任务。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在会上作了关于财政经济状况的报告,中央贸易部副部长沙千里致了开幕词,中央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作了总结报告。1951年10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民族贸易会议给政务院、中财委的报告。第五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由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和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于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西北、西南两个大区和15个有关省、自治区的民族贸易负责人员,一部分自治州的州委书记和州长,一部分自治县的县委书记和县长,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族事务委员会、手工业合作总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干部等共180余人。这次会议检查和总结了1956年全国第四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贸易工作,根据党的商业政策、民族政策和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对今后民族贸易工作进行了全面讨论。讨论的几个问题是:(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问题。()国家对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应该有一定的照顾。(三)关于少数民族特殊需要商品的生产和供应问题。(四)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在资金、利润、价格补贴等方面的照顾问题。(五)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交通运输问题。(六)关于民族贸易机构和人员问题。196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第六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是国务院委托,由国家民委、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财政部、对外贸易部、国家医药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进行联合于1981年5月20日至6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参加会议的有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的代表共375人。其中邀请了五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十个省的副省长、副主席和计委、经委、财办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干部。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根据党的民族和平团结政策,研究如何进一步发展和改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以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国家民委副主任江平致开幕词,国务院财贸小组副组长佩琮作了报告,国务院财贸小组副组长史立德致闭幕词。1981年7月14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第七次全国民族贸易会议是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商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于1991年6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的。会议名称是: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代表250多人,其中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广西、云南、四川等省、自治区主管民贸工作的副省长、副主席也出席了会议。李鹏总理作了重要指示,陈俊生国务委员到会讲话,商业部、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负责人作了工作报告,国家计委、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物资部的有关人员作了发言,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介绍了经验和做法,国家民委副主任文精作了总结发言。会议研究布置了今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国务院总理李鹏于6月12日,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指示是:“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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