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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2页(246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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