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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759页(325字)

一、印章的尺度、样式和制发

(五)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的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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