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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民族辞典》第818页(253字)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2)翻译稿……。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着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0%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着作者不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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