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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夷贸易规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历史词典》第138页(263字)

条规名。清廷平定张格尔之乱后,为控制中亚浩罕(今苏联乌兹别克共和国境内)等国在新疆南部贸易,道光八年(1828)经直隶(今河北)总督、钦差大臣那彦成仿照北路《哈萨克贸易章程》奏定。主要内容为:在离喀什噶尔(今喀什)城百余里之明约洛设贸易亭,作中外商民贸易地点;在喀什噶尔,叶尔羌(今莎车)设官铺,经营对外贸易;外商入卡贸易,先点明货物,由清军带领到贸易亭,贸易毕仍由清军带领出卡,不准随意走动或逗留;中外商民贸易只能以货易货,并在官铺贸易以后进行。越二年,形势有变,条规亦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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