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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颁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江苏教育出版社《世界教育大事典》第892页(1669字)

在东部德国,随着战后全面复课的基本实现,便开始了苏占区反法西斯民主改革时期。1945年10月18日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党联合发出了学校民主改革的号召,号召中阐明了反法西斯民主学校的教育目的及为实现教育目的必须实行的各项要求,如:清理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的队伍,建立统一学制,教会与学校分离,禁止开办私立学校,造就新的教师队伍,彻底修订教学计划和教科书等。随着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改革的进行,高等教育领域也进行了相应改革,包括的内容有:①整顿教师队伍:解除了一批曾为法西斯政权服务、思想立场反动的教师,吸收了一些具有反法西斯民主主义立场、思想进步的科学工作者充实教师队伍。②清理书刊和教材:清除了带有反动的、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思想毒素的出版物。③编订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④开设工农预科,加强对工农大学生的培养。⑤确立列主义理论在高等学校全部学科中的稳固地位。为保证学校民主改革任务的贯彻,需要从法律上确定民主学校的原则、目的、内容、结构等。因此,在学校民主改革工作开展一年后,即1946年,在德国中央国民教育管理机构领导下,完成了该项法律的起草工作。1月6日在苏占区各州和省里通过了《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6月12日法律正式生效。后来,为表彰教师在日常教育工作中的功绩,把6月12日这一法律公布之日定为“教师节”。

法律规定了历史上曾经提出过的关于学校教育的统一性、世俗性、国家性和免费义务教育的民主主义要求,规定学校与教会彻底分离,禁止开办私立学校。为清除教育特权,实行民主的统一学制,设八年制基础学校作为统一学制的核心,取代德国传统的国民学校、中间学校和各种形式的长期中学并存的双轨制结构,并确定基础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职业学校是统一学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加深普通教育并使之与职业教育密切联系起来的使命。法律坚持普及职业学校义务教育的制度,这一制度,自魏玛宪法首次规定普及义务教育扩大到进修学校起,已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传统特点。幼儿园作为非义务的教育机构归属国民教育体系。由八年制基础学校分化出两条基本的教育途径:一条是通过九至十二年级的中学取得高校入学资格的途径;另一条是通过义务的职业学校受2~3年职业训练后,可以经过专科学校取得高校入学资格的途径。除上述两条主要教育途径外,还有一条为在职青年设置的教育途径,即经过工农预科和业余的民众高等学校取得高校入学资格的途径。

八年制基础学校是以前承袭下来的国民学校、中间学校和长期中学低级阶段这一学校教育阶段的发展。与国民学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育程度,加进了中学教育的因素。八年制基础学校划分为两个阶段,一至四年级为低级阶段,五至八年级为高级阶段。从五年级起设一门必修外语,从七年级起设一门选修外语和一门提高程度的数学一自然科学课,从而与以前长期中学相应年级教育水平接近。此外,在七和八年级采用核心分组制教学形式,以便为升四年制(九至十二年级)中学和受职业训练两条途径的分化作好准备,实行自由选修分组的学科限于一门第二外语、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但这种分组制仅实行到1949年就停止了,其原因还不太清楚,有人认为,可能是由于这种分化机制不能改变教育的双轨性,大多数学生不能从分组教学中得益所致。分组教学取消后,升四年制中学的准备,其标志仅在于从七年级开始增加一门选修第二外语。

自基础学校一年级至中学毕业整个教学过程相对于1938年前规定的学制缩短一年,以致中学阶段只含九至十二年级,在这一阶段,按传统设数学-自然科学、现代语言和古代语言三个分支。

《关于德国学校民主化的法律》所规定的统一学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为后来民主德国社会主义统一学制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它对民主德国学校发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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