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页(501字)

又称违宪审查制度。国家为保证正确实施宪法,维护其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所制定的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世界各国一般都建立宪法保障制度。美国于1803年最先建立宪法保障制度,其后奥地利、西班牙等国也相继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地位,宪法修改的特殊程序,赋予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处理违宪案件的职权。各国行使宪法保障职权的机关不同,如美国、墨西哥是最高法院,日本是最高裁判所,德国、意大利、埃及是宪法法院。我国宪法对宪法保障制度作了明文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要经过特别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上一篇:宪法解释 下一篇:国家机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