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豁免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5页(281字)

以国家为主体的财产,任何一个外国国家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按照国际惯例,国家财产豁免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司法管辖权的豁免。即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外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但外国国家明确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权的不在此限;(2)诉讼担保的豁免。即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外国在其境内的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担保,但外国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担保权的不在此限;(3)强制执行的豁免。即一个国家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在裁判确定以后,对它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不能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但参加诉讼的国家明确表示同意强制执行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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