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页(334字)

亦称授权立法。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机关或司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例如1985年4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根据宪法第89条第18项关于国务院可以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一委任,不仅可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且可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在议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委任立法往往被用来缩小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扩大行政机关权力,或被用来制定违背或取代宪法和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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