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4页(647字)

在集体安全原则基础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广泛职能的一般政治性普遍国家组织。1943年10月30日,由中、美、苏、英四国发起,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中国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1945年6月的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由51个创始会员国签署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以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合作,构成协调各国的中心。为实现此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2)善意履行国际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即所有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时,所有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6)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使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会员国分创始会员国和接纳会员国。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须声明接受宪章义务,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推荐,并由联合国大会2/3多数通过,方可成为会员国。联合国有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六个主要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在日内瓦设有办事处。会员国向联合国总部派出常驻代表团。1971年10月25日,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联合国是目前国际上参加国最多的一个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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