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页(629字)

联合国有关机构之一。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组织。根据1954年第9届联大决议的建议,于1957年7月29日成立,是在联合国监督下的自主的国际组织。1984年有成员113个国家和地区,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均参加。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宗旨:设法加速并扩大原子能的和平利用,监督或管制受援国,不致用以推进任何军事目的。组织机构:大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由35个理事国组成,分为“被指定理事国”和“选举理事国”,前者由核技术先进的国家担任,任期1年,后者按地区均衡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任期2年;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理事会推荐,大会任命,任期4年。还设有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在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在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在摩纳哥)。该组织主要从事核能、核安全、放射性防护、放射性同位素、辐射量等方面的和平利用工作。活动内容:(1)向成员国提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技术援助;(2)与有关国家订立“保障协定”,对它们实行核监督,以保证核能不被用于军事目的;(3)制订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4)提供科研经费,订立科研合同,研究成果给所有成员国使用;(5)召集国际会议,进行情报资料交流。1971年12月中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1984年1月1日起成为正式成员国,1984年6月中国被指定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理事国,同年9月起,中国正式参加该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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