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0页(878字)

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间组织。根据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同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同盟是该组织的组成部分。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到1985年5月,成员国有112个国家和地区。宗旨:通过国际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集中管理各国际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事务及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目前该组织管理的同盟或条约有:(1)工业产权方面,包括巴黎同盟(保护工业产权)、德里协定(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同盟(商标国际注册)、海牙同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尼斯同盟(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里斯本同盟(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洛迦诺同盟(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IPC同盟(建立国际统一专利分类)、PCT(专利合作条约)同盟(关于发明需要在若干个国家取得保护时,在国际专利的申请、检索、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JRT(商标注册条约)同盟(关于商标需要在若干个国家取得保护时,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布达佩斯同盟(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内罗毕条约(保护奥林匹克标记);(2)版权方面,包括伯尔尼同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日内瓦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布鲁塞尔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该组织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代化,协调各国立法,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搜集和传播技术情报。组织机构:大会,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2年开会1次;成员国会议,与大会同时同地举行;协调委员会,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机构和执行机构;国际局,该组织和各同盟的秘书处,由以总干事(任期6年)为首的来自各国的常任职员组成,下设有关情报、公约保存以及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原产地名称注册等业务机构。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自1982年11月起,成为协调委员会委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