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7页(814字)

简称国际航运协会。世界民航运输企业的行业性国际民间组织。世界主要的航空公司于1945年4月在哈瓦那召开会议,成立“国际航空运输协会”。1945年12月18日加拿大议会通过了特别法令,同意给予协会以法人地位,协会总部设在蒙特利尔。宗旨: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正规和经济;促进航空运输业间的合作并与国际民航组织合作。主要任务:制定国际运价,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简化运输手续,通过清算所协助航空公司之间的财务结算,执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和程序等。会员分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前者是经营定期国际客运航班的航空公司,不经营定期国际客运航班的只能作为准会员参加协会。无论是正式会员或准会员,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必须是有资格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国家。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会,每年召开1次。常设机构为执行委员会,另外还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术。在日内瓦设立清算局,为各会员航空公司之间统一财务上的结算。该协会将世界分为3个业务区:1区包括南、北美洲和加勒比地区;2区包括欧洲、非洲和伊朗以西地区;3区包括亚洲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地区业务会议可以按区分别进行,也可以组合进行。协会于1978年11月进行了重大改组,改组于1979年10月1日生效。改组后的协会将活动分为两类:行业性协会活动和运价协调活动。根据这一分类,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程序性会议,属于行业性协会活动,所有会员公司都参加;一类是运价协调会议,属于运价协调活动,参加与否由航空公司自定。程序性会议分为4种:客运、货运、客运代理和货运代理。程序性会议讨论的是世界性问题,其有关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致通过,通过后各会员公司必须遵守。会议的建议性措施则由出席会议成员数的2/3票数通过。运价协调会议讨论客货运价和运价条件,以及代理人佣金。会议达成的运价协议必须分别提交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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