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页(1042字)

亦称西欧共同市场或欧洲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根据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在罗签订的《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建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1967年7月,与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主要机构,统称“欧洲共同体”。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丹麦、1981年1月1日希腊和1986年1月西班牙、葡萄牙先后加入共同体,使成员国达到12个。宗旨: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加强各成员国在经济上的联合,制定共同的经济政策,消除分隔成员国的关税壁垒,逐步实现商品、人员、劳务和资本在共同体内部的自由流动,保证各成员国的经济均衡增长,贸易平衡和公平的竞争,实现各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欧洲各国之间更加紧密的联合奠定基础。1972年10月,欧洲经济共同体首脑会议指出,共同体将向着一个政治性的欧洲联盟的目标前进,以逐步实现经济和政治一体化。共同体自成立以来,基本上实现了《罗马条约》的主要条款。(1)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至1968年7月,基本上实现对内取消工业品关税和限额,对外实行共同税率和共同贸易政策。(2)实施共同农业政策。至1968年7月,对内实行主要农产品共同价格,对外征收进口差价税,设立共同农业基金。(3)统一对外渔业政策。1976年11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决定,自1977年1月1日起,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捕区扩大为200海里,作为共同体的共同捕鱼区,并授权共同体执行委员会与第三国谈判渔业协定。(4)建立货币联盟。1971-1973年执行经济和货币联盟计划,后该计划为1979年3月13日建立的欧洲货币体系所替代。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是成员国维持一体化已有成果的重要步骤。此外,在运输、能源、社会、地区开发和研究及发展等方面,制订和实施不同程度的共同政策。1988年6月举行的第39届欧共体首脑会议上又发表了题为《完全实现欧洲一体化文件》的经济声明,对1992年完成内部大市场建设中需要采取的措施和将来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目前,作为单一经济、政治实体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已同130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正式关系,同第三国或地区性集团签订了近百个联系合同和各种类型的经济、贸易协定。197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我国正式签订了贸易协定。它还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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