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页(315字)
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而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与政策的地方性规章。1986年10月15日发布,共20条。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多渠道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金问题、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领导机构,有权处理该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放人民币资金;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后三年减半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