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5页(721字)

塞内加尔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由1972年6月12日关于投资法第72-43号法令和1972年7月13日关于部际投资委员会第72-869号法令组成。第72-43号法令分序言、总则、分则和过渡条款。主要内容是:(1)在塞内加尔合法居住,依照本法第一章规定的总的保证从事农、工、旅游或勘探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论国籍如何,其活动均受到保护。(2)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用可兑换的外币在塞内加尔进行投资,其转移资本和收入的权利受到保护。(3)除普通法关税条款规定的优惠外,优先权企业还可全部或部分享受下列优惠:①免征塞内加尔不生产和制造的设备或材料进口税3年,但其进口必须为许可项目所需。自许可证生效后的5年内,免征上述合乎标准的特殊设备替换零部件的进口税;②免征在佛得角以外的塞内加尔地区所获土地和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税;③免征企业因完成必要的许可项目或为了同样目的与塞内加尔的合法承包商进行交易,而进行的扶助营业额的营业税;④减收塞内加尔不生产而企业活动所必需的原料的进口定额税;⑤允许免征同样条件下的税收;⑥减收或免征土地、矿山和森林的租金;⑦免征出口产品的出口税;⑧在质量和价格获得保证并同塞内加尔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外国进口实行部分保护;⑨征用公用事业;⑩公司可取得固有房产和地产的租金或投资。第72-869号法令共6条,主要是关于部际委员会的规定。该法令规定,考虑到政府的经济政策,设立负责协调和推动实现发展计划的部际投资委员会。部际投资委员会包括下列成员:财政部长(主席)、计划部长(总书记)、农村发展部长或其代表、商业部长或其代表、工业部长或其代表、审查计划的监察部长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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