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136页(189字)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收悉。经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依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应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的登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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