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7页(1152字)

阿根廷调整外国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1973年11月7日国会参、众两院共同批准生效。共四部分37条。主要内容是: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下列五种方式投资:(1)外国货币;(2)资本货物及其部件,此部件是指不能与资本本身分离的,属于货物不可缺少的部分;(3)外币形式的国外贷款和阿根廷货币形式的国外贷款所转化的权利;(4)可以汇往国外的投资利润;(5)阿根廷政府公债。2.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包括:(1)国家安全和防务活动;(2)环境卫生、电力、煤气、运输、电信、邮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事业;(3)保险事业、商业银行和财政事业;(4)宣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刊杂志和出版事业;(5)任何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内的国内销售业务;(6)法律规定只允许政府或阿根廷资本公司从事的事业,但规定允许分包给私人公司的不在此限;(7)农业、牧业和林业,如果它可提供对国民经济有特殊意义新技术者不在此限;(8)渔业,但能为渔业产业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不在此限。3.在以上行业以外的企业,若外国投资人申请投资时保证:①在10年内变成阿根廷资本公司,保证在前5年内至少转让20%的资本,剩余部分每年至少转化16%;②保证产品逐步外销的数量和条件,主管当局就批准其在外国资本公司和阿根廷资本公司中优先投资。4.外国资本投资必须遵循以下条件:(1)必须在政府优先发展的部门和地区进行投资;(2)必须有利于阿根廷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使用;(3)必须能改善当地的生活条件;(4)必须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5)投资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代替进口品或成为专门的出口品,须为阿根廷的外汇收支平衡提供纯利润;(6)提供阿根廷社会和经济所需的技术,以促进阿根廷技术的发展;(7)必须招雇一定比例的阿根廷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行政人员;(8)不得缩小阿根廷本国资本公司现有和将来的市场;(9)不得取出超过本法规定限额的国内存款。外国投资人在遵守上述九条规定的基础上,若具备下列六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能享有优先权:招雇并培训当地失业工人;使用阿根廷发明的技术,或将要在阿根廷推广的技术;使用阿根廷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和资本货物;有利于经济事业在地域上的全面分布;保证把允许汇出利润额的超过部分存于阿根廷国家发展银行或与此银行目的相同的其他阿根廷全国或省银行;投资人保证将其利润再投资。5.外国投资的审批程序是:(1)外国投资人先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2)由主管当局对投资进行确切估计后,双方进行谈判;(3)投资人和主管当局签订合同;(4)如果外国投资人所设立的公司是“混合公司”,须报全国执行团批准;如果是“外国资本公司”,须报国会批准。投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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