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合理的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9页(361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不断否定“充分、有效、即时”补偿标准的实践中逐渐确定起来的一项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国有化补偿的新标准。其基本内容为:(1)实行国有化的国家在原则上对被国有化资产负有补偿的义务;(2)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为了清除旧殖民主义残余,取消利用不平等条约在东道国牟取暴利的外国企业的特权,可以不予任何补偿;(3)所给予补偿的数额、时期、支付方式等问题,应由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常要考虑该国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被国有化资产的性质及其估价方法等诸方面的因素。这一补偿标准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主权和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又保护了国际间私人投资活动,表现出相当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在实践中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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