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09页(752字)
通过法院,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标准进行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包括国内法的救济手段和国际法的救济手段。(1)国内法的救济手段。当国际投资争端发生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契约中订有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都可要求在国内法院提起司法诉讼,请求司法救济。这种司法诉讼既可在东道国法院提起,也可在投资者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提起。通常,外国投资者应首先考虑向东道国法院起诉,请求救济,这是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前提条件。不少国家的外资法都规定,如果国际投资争端双方当事人未在投资契约中订明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解决时,可向东道国提起诉讼。但是,倘若东道国拒绝司法救济、执法不公或采取歧视待遇致使投资者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时,他可以根据国家属人优越权原则,要求其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如果投资者向其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提起诉讼,即将东道国政府作为被告去他国法院进行诉讼时,就产生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司法管辖权问题,这种做法受到了对国家财产持绝对豁免观点的国家的反对,使投资争端更加复杂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使作出判决也很难为东道国承认和执行。现在许多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根据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平等互利原则,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政府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尽管如此,国际投资争端的国内法救济手段仍有其局限性。(2)国际法的救济手段。国际投资争端诉诸国际司法解决,就产生了作为投资者的个人和法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无出诉权的问题。现代国际法理论对此尚有争论,至少目前尚不具有加以肯定的条件。同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只以有关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违反国际义务为限,如果东道国政府违反有关投资保证协定所确定的国际义务,因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本国政府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