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0页(255字)

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未经一国明示同意,他国不得对该国国家财产实行司法管辖,即内国法院不得将外国国家作为被告,不得将外国的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提起诉讼。司法管辖豁免可以在国家“直接被诉”(即国家直接被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提出,但更多的是在国家“间接被诉”(即诉讼标的为国家财产)的场合下提出的。这种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但当事国出于政治上或经济上利益的考虑,可以主动放弃这一豁免,以协调本国与法院地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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