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472页(1704字)

一、为什么要进行解散清算

解散清算的核算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成立时,都必须确定经营期限,企业经营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期限,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企业就必须解散清算。1990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三次会议对合营企业法作了修改,关于合营期限问题,作了以下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一规定表明,有的合营企业可以没有合营期限,但由于考虑税收优惠问题,目前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订有明确的经营期限。

二、解散清算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可以按以下的内容划分:

1.按解散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期满解散和提前解散。期满解散是一种正常的解散。当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没有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或者虽已申请,但未获得批准时,企业就必须在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解散清算。这种解散称为期满自动解散。企业的经营期限,是从企业成立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提前解散是指经营期满前,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实施的解散。《合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营企业合营期满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董事会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提前解散。解散的条件,在《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如下规定:①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②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企业未达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⑤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提前解散与期满解散不同之处,在于提前解散是一种不正常的解散,在解散清算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可能较多。

2.按解散时企业财产清算的方式不同分,可以分为产权转让方式和完全解散方式。产权转让方式是指企业解散时投资者的一方将其拥有的产权转让给另一方,也可以是企业原有的投资者将产权转让给新的投资者,由新的投资者继续经营原企业。在产权转让方式下,企业并不是真正的解散,而仅仅是投资者变动。由于投资者的变动,企业的性质也可能发生变化。例如,由原来的合营企业变成国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等。但是,由于企业产权发生变动,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属于原有企业的解散和新企业诞生,需要办理解散清算的有关手续。这种解散清算的特点,在于不需要变卖企业的各项财产,也不需要清偿企业的各项债务,而仅仅是投资者转让产权的过程。

完全解散方式是指企业真正的解散。解散时,需要清理变卖全部资产,清偿全部债务,剩余财产由投资者收回,企业从此不复存在。

3.按解散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破产式解散和非破产式解散。

破产式解散,是指企业经营失败,无力归还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下去,主动或被动申请解散清算。这种解散的特点在于,企业解散时负债总额大于资产总额,企业无法还清所欠的债务。所以,破产清算,不是处理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哪些债权可以得到归还,哪些得不到归还,哪些得到部分归还等。

非破产式解散,是指企业经营比较正常,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由于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而解散。这种解散与破产式解散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的资产仍大于负债,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得到归还,而且剩余财产在投资者之间分配。所以,这种解散清算所要处理的不是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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