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基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8页(62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为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成员国之间的货币汇率,对国际收支逆差成员国提供短期贷款而建立的基金。1973年4月6日欧共体国家建立“欧洲货币合作基金”,集中成员国货币储备,作为划拨清算中心,起欧共体中央银行作用。使用的货币单位是欧洲记帐单位,相当于1971年贬值前的美元,含金量为0.88861克。最初定为14亿记帐单位,1974年1月时增至27.25亿。合作基金总部设在卢森堡,日常活动受欧共体中央银行委员会监督,重大问题由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合作基金为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成员国借款最高额度为21亿欧洲记帐单位,每次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可展期3个月。1979年3月欧共体建立欧洲货币体系,设立欧洲货币基金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欧共体准备在1981年3月建立欧洲货币基金,以提高干预市场、提供信贷的能力。欧洲货币体系成立初期,暂时保留原欧洲货币合作基金。成员国必须提供20%的黄金外汇储备,筹集资金250亿欧洲货币单位,其中140亿作为短期贷款基金,110亿作为中期财政互助基金。同时,成员国还应将同等价值的本国货币存入基金,使基金总数达到500亿欧洲货币单位。这是一支干预市场的强大力量,也是一笔雄厚的信贷基金。由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欧洲货币基金已推迟建立。现在各成员国已按规定向欧洲货币基金缴存相当于基金总额20%黄金外汇储备。该基金则相应拨发等额的欧洲货币单位,以供清算和储备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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