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0页(791字)

1976年1月8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的第五次会议上就国际货币制度根本问题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是:(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因而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可以同时存在;各会员国的汇率政策须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会员国不得操纵汇率,采取损人利己的货币政策;将来世界经济形势稳定后,基金组织通过总投票数85%的通过,便可通过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2)废除黄金条款,实行黄金非货币化。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废除黄金官价。规定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今后主要储备资产;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在市场上买卖黄金;取消会员国之间或对基金组织必须用黄金清算债权债务的规定;基金组织现有的黄金储备,一部分由原缴纳的会员国按官价购回,一部分在市场上拍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削弱黄金、美元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地位。以特别提款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参加该帐户的国家可用它来偿还基金组织的借款,选择它作为借款方式或使用它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基金组织的份额由292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390亿特别提款权;(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以出售黄金所得利润设立“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帮助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扩大基金组织信贷部分的贷款额度,由各会员国份额的100%增到145%;放宽出口波动补偿贷款额度,由各会员国份额的12%提高到75%。该协议的达成对货币改革并没有实质作用,但它反映了当时已实行的汇率制度,并使其合法化,标志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全面改革。该协议需经修改基金组织协定条文后才能付诸实施。因此,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即着手第二次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工作。第二次修正案包括了“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从1978年4月1日起生效,牙买加协定亦随之生效,使国际货币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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