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5页(377字)

199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在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人民币特种股票相关的业务的行政管理法规。该办法是为了开辟深圳市利用股票市场引进外资的渠道,加强对深圳市股票市场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利益而制定的。该办法共五章3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的定义,境外投资者的范围,B股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第二章,B种股票的发行,规定了B股发行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文件,B股的承销及认购手续等;第三章,B种股票的交易,规定了B股在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程序及每股外币折算价,每股分红派息外币折算价的计算公式等;第四章,罚则,规定了解决B股争议的准据法,及对违反该办法的处罚方法;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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