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6页(449字)
1991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布的,对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在发行、交易及有关业务中的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的法规。该细则是为了加强对深圳市B股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该细则共七章30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细则的依据;第二章,证券商,规定了经营B股业务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B种股票的发行,规定了B股发行中的具体问题,如B股承销团的组成,承销团经理人的职责,承销合同的条款及报批等;第四章,B种股票的交易,规定了B股交易中的具体问题,如买卖B股的委托手续和方式,B股交易帐户的开立,保证金的缴付等;第五章,B种股票的清算与登记过户,明确规定了B股的清算、登记过户中的有关程序,所用币种及收费;第六章,罚则,对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明确了处罚依据或方式;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该细则的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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