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4页(255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帮助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的特别困难,以及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而设立的适用特别政策的贷款种类。根据适用对象和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出口波动补偿贷款;(2)缓冲库存贷款;(3)石油贷款;(4)中期贷款;(5)补充贷款;(6)信托基金。除中期贷款之外,各项贷款都是独立的。尽管各项贷款都有最高限额,但成员国不能同时利用各种贷款的极限,按1980年基金组织第7次份额总审规定,每一成员国同时使用基金各类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其份额的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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