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6页(358字)

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全称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码头上将经进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本术语将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字句,而不是“关税已付。”如果双方要求排除卖方负担货物进口时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则应通过加注字句,如“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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