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2页(868字)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就一项货物买卖而取得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要约(即发盘),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的程序,合同方能成立。要约必须向特定的被要约人提出,而且必须十分确定,并表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或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对口头要约除另有约定外、必须立即承诺,合同于承诺生效时订立;若承诺人变更原要约的内容,则应视为新要约,原被要约人变为要约人,原要约人变为被要约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要求:(1)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提议,该提议应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并应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此要约时承受约束。如果要约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则视为要约邀请。(2)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须在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3)在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后,要约也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被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项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人不可撤销其发出的要约。(4)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被要约人发出接受要约的声明或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其他行为,即必须要有被要约人作出接受要约的明确表示,被要约人的缄默或不作为,不等于接受要约。当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5)合同成立的方式,可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即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同意的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订立合同,除了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包括电报、电传),还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对合同成立可用口头形式规定,我国在递交核准书时因与我国法律规则不符而声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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