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的发送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1页(344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在合同履行阶段通知按发送原则办事的规定。公约第27条规定的发送原则是,只要“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通知,即使“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发送原则有效地保护了通知发出方的权利。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奉行送达原则是因为这一阶段的通知所反映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旨。在买卖合同履行阶段,除另有明文规定的外奉行发送原则是因为这类通知所反映的是基本事实,如继续奉行送达原则,将会导致受害方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有失公正。公约要求通知方发送通知的方法一定要适合于具体情况。但即使在合同履行阶段公约仍有部分条款明文规定奉行送达原则,这类通知在途中耽搁或丢失的风险由通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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