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3页(863字)

又称汉堡规则。海牙规则是本世纪2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产物,虽然它在当时海运无政府状态下给货主以最低限度的保障,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较多地偏袒承运人的利益,特别是公约的许多地方措词含糊笼统,在实际工作中造成解释上的混乱,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公约的许多规定和疏于规定的地方都不适应时代的进步。因此,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推动下,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委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历经十年的准备,于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汉堡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它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增加了保护货主利益的条款,以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实现比较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内容有:(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的掌管期间。(2)实行承运人推定过失责任制。取销了海牙规则赋予承运人的17项免责权利,规定凡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或延迟交付,都推定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他举证说明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它的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3)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835特别提款权或12,5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或37.5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对延迟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该项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总额。而且,规则还增加了丧失上述责任限制权利的条款。(4)规则适用于活动物和舱面货,但承运人只有依照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法规,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5)关于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6)规定了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原告有权按条款所列内容选择诉讼法院或仲裁地点。(7)规则规定,若事故涉及承运人的过失责任,收货人可以拒绝分担共同海损费用或海上救助费用。(8)规则的适用范围。其适用于缔约国的一切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海运合同,也适用于提单或其他单据上载有首要条款的海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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