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3页(344字)

简称提单。用以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并装船,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有价证券。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或货物装妥以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一式数份的提单,以确定承托等各方关系。提单除正面条款外,还载有有关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条款。其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如船长、代理人等)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即提单的签发,意味着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托运的货物。(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它可以转让、据以信贷、抵押、索赔等。(3)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运输合同。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而在承运人与善意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则是运输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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