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货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1页(568字)

提单中有关承运人对舱面货物所负责任限度的条款。由于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经济性,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将货物装于甲板运输时,无需受现行海上运输法规有关舱面货规定的限制。即装载于甲板的货物必须是:(1)根据航运习惯可装载于甲板运输;(2)事先已征得货主同意;(3)在提单上注明“on Deck”字样的货物。若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受损,则构成根本违约行为。在集装箱运输下,要求有相当数量的集装箱装于甲板运输,一艘集装箱船在满载时通常有30%左右的货箱装于甲板。然而,实际业务中要事先决定将哪些货箱装于甲板运输是不可能的。因此,集装箱提单中都规定有舱面货条款,规定装载于舱面运输的货箱与舱内的货箱享有同等权益。如日本邮船、昭和海运等船公司的集装箱提单就规定:“本公司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甲板下运输、或甲板上运输,如货物装载甲板上,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一切用途来说应认为是甲板下装载”。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第17条第(1)款也规定:“集装箱(平板、托盘或其他类似装运工具除外)中所装的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由货方装载,都可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需通知货方。此种货物(牲畜和植物除外),不论装载舱面或舱内,就本提单所载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视作舱内积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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