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港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3页(408字)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对到达港应享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1)在卸船方面,到达港在接到货电后应在卸船前编妥卸船计划,安排好泊位、库场、机械等一切卸货准备;在卸货时应按交通部《港口货运质量标准及检验评比办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装卸机械,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堆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卸船结束,全船数字清。到达港和船舶(或委托理货公司)应于当航次办清交接签证手续。交接手续自卸船结束,最迟在两小时内(客货班轮应在正点开航前)办妥。(2)在到达和交付方面,到达港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时应严格核对运单与收货人的有关证件,详细核对提货单,与收货人当面交清,绝对不许“信用提货”、“白条提货”,并在提货单证上逐次批注提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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