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6页(228字)

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实际完成货物运输,也可以将运输工作再委托给别的承运人来完成。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货物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生在任何一段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对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国际多式联运是由各个不同的承运人使用不同的运输工具来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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