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5页(727字)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1)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2)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凭其交货的凭证。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收到货物的收据,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一种。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主要事项:(1)货物的外表状况;(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3)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5)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期限;(6)表示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7)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8)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9)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10)有关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说明;等等。多式联运单据有如下的证据效力:(1)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到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3)多式联运单据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并已转让给相信货物说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无效。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对于货物的实际情况与单据中所注明的有关货物的种类、主要标志、包装和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有怀疑,而此时又无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或检查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可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出保留,注明不符地方、怀疑的根据等。与此相反,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任何批注,则表明他所接受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货物一俟送抵目的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任何货物的灭失、损害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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