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28页(428字)

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签发票据的日期。载明出票日期是票据的必要项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票据必须记载出票日期,否则不发生票据效力。英国票据法则认为,出票日期并不是票据必须记载的项目,不论票据上是否予以载明,都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如果票据上未载明出票日期,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将实际出票日期补填在票据上,即使持票人并非出于恶意而将出票日期填错,票据仍然有效。出票日期的作用在于:(1)可决定票据提示有效期,例如,《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一年付款提示有效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一年承兑提示有效期、支票的付款提示有效期均从出票日起算。(2)决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的到期日。(3)决定利息的起算日期,《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如汇票表明支付时带有利息,除票据另有规定外,利息应自出票日起算。(4)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出票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或已丧失行为能力,则票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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