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责任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0页(532字)

又称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无追索权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免除其责任的文句的背书。例如,背书人加注“免予追索”的文句以免除其票据责任。《日内瓦统一法公约》及英美票据法都允许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免责文句以免除其在票据上签名而产生的保证承兑与付款的责任。免除责任背书的背书人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以及该被背书人的全体后手都不负责任,即票据日后如遭拒付,持票人向前手追索时,只能越过该背书人而向其他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但是,《英国票据法》规定,加注了“免予追索”字样的背书人的地位,同仅凭交付票据而转让的无记名汇票的转让人的地位是相类似的,即他们虽然对间接的受让人可以免受追索,但如有下列情况则仍须对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负责:(1)汇票曾被伪造;(2)背书人在转让汇票时已经知道该汇票将遭到拒付;(3)转让人的权利有瑕疵(如无权转让汇票)。《台湾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只可免除担保承兑的责任,而不准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记载“免除担保付款”,则此记载无效,但背书仍有效。《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则规定,背书人的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不得免除。免除责任背书只是没有担保的效力,但权利转移和权利证明的效力仍然具备,与一般的背书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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