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0页(612字)

又称限制转让的背书、禁止背书的背书。背书人附记禁止票据转让字句的背书。英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表明仅授权被背书人按照背书指示处理该票据,而非为转让票据所有权的背书,即委托取款背书,也视为限制背书。限制背书的形式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姓名),或“付给×××,不得转让”、“付×××(被背书人姓名)入×××帐”,或“付给×××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等字样。关于限制背书的效力,英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限制背书只给予被背书人收取票款或按照背书的指示处理汇票的权利,以及具有向任何汇票关系人起诉的权利,但不给予被背书人转让汇票的权利,除非背书上有明确的授权。如果限制背书的被背书人被授权将票据再次转让,则所有其后手被背书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限制背书的第一被背书人相同,《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背书人可以在背书时同时记载禁止背书,使票据不得再有背书。但是,尽管背书人禁止转让,票据仍然可以背书方式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转让后再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人不负责任。换言之,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后手被背书人负责,对以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负票据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篇第3-206条规定,限制背书一般不能限制该票据的流通转让。限制背书的目的是背书人保留其对直接被背书人的抗辩权,并且表明背书人对日后再以背书取得该票据的人不负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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