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1页(323字)

出票人就单一汇票关系所发行的数份汇票。复本只有汇票才有,而且只能由出票人制作。每一张复本汇票应与其他复本完全相同,并应标明其为复本且编列号数,如不在票面标明复本字样并编列号数的,即视为独汇票。持票人可以将复本中的一份提示请求承兑,付款人也只要在一份上承兑即可,付款人如在各份上都承兑,也只负一份上的付款责任,但各份复本如分离且为善意第三人所得时,承兑人应对各份复本负责。在转让时各份复本应同时一并转让;付款人得就复本的任一份付款,同时付款人有权将所有各份复本收回。复本是交通不发达时期的产物,随着交通与通讯的进步,复本的需要日益减少,所以目前复本利用很少,《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也未将复本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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