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41页(903字)

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国际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各国制订票据法的主要对象。《英国票据法》对汇票所下的定义为: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日内瓦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受票人)姓名;(4)付款日期(未载明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5)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的,付款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点);(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7)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出票人姓名旁所载地点视为出票地点);(8)出票人签名。通常汇票上还可以记载的项目有: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利息与利率、禁止转让、免除责任、免作拒付通知、免作拒绝证书、出票条款、汇票编号、付一不付二等。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共同具有的性质。汇票的特点是:(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流通证券。(2)汇票是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是支付命令,这个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能以其他行为或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汇票必须以书面方式作成,而且必须由出票人签名。(3)汇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而不能是金钱以外的其他物品,金钱的数额必须是确定的。(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受票人)和受款人。汇票可依不同的标准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光票和跟单汇票;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等等。一张汇票往往同时兼备几方面的特征,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由卖方作为出票人,开立以买方或买方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指定以卖方本人或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汇票,通过汇票的移转代替现金的运送来实现货款的结算。

分享到: